(2017)冀11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衡水佳祥桥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郝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佳祥桥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郝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佳祥桥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兰会,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建辉,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景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衡水佳祥桥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