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瑞田、武安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田,武安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田,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被执行人武安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瑞田已将执行和解款50000元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