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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54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