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54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