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2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雷与周洋、杨一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杨一凡,周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324号原告:陈雷,男,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杨一凡,男,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被告:周洋,男,汉族,XXXX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杨一凡、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一凡、周洋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营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