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雷与周洋、杨一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杨一凡,周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324号原告:陈雷,男,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杨一凡,男,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被告:周洋,男,汉族,XXXX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杨一凡、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一凡、周洋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营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