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信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01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古西路。注册号:330212000020616法定代表人:郑元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27号西边北起第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79587943T。法定代表人:谢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亿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