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锦标、义乌市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标,义乌市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锦标,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会计师,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义乌市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20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宣铿钊,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2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义乌市聚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22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