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清江与代小波、杨爱兰、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江,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小波,杨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杨清江,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大学文化,住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190号2单元附10号。被执行人: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代小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代小波,男,土家族,生于1960年6月15日,贵州省黄平县人,居民,大学本科文化,住余庆县中华中路12号。被执行人:杨爱兰,女,侗族,生于1964年6月10日,贵州省黄平县人,居民,中专文化,住余庆县中华中路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清江申请执行代小波、杨爱兰、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杨清江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爱兰分期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除去法院扣划的4800元,下欠部分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杨爱兰退休养老金4300元至申请执行人杨清江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兴隆支行的账户用于执行该案,直至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杨清江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31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清江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