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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伦桂芝、高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伦桂芝,高桂华,孟宪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伦桂芝,女,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高桂华,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孟宪策,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伦桂芝申请执行高桂华、孟宪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桂华、孟宪策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