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冯梅与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梅,刘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044号之一原告:冯梅,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振东(曾用名:刘雁),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梅与被告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