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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冯梅与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梅,刘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044号之一原告:冯梅,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振东(曾用名:刘雁),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梅与被告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