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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周游、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民,周游,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037号原告:马新民,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被告:周游,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无。被告: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银泰城*座****室。法人代表人:董亚萍,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民诉被告周游、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马新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新民负担。审判长  邵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佳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