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周游、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民,周游,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037号原告:马新民,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被告:周游,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无。被告: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银泰城*座****室。法人代表人:董亚萍,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民诉被告周游、哈尔滨市春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马新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新民负担。审判长 邵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佳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