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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和建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和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56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立。被执行人和建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和建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和建强在中国工商银行16×××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