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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65号原告: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花园4号楼004号。法定代表人:黄圣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主要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谆,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灵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广丰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广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