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郭长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郭长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齐,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长荣,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蓉,卫辉市李元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新乡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长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9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