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正蓉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比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远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蓉,泸州市江阳区比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远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蓉,女,生于1963年2月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比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治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175803133。法定代表人:余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远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1-2幢28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75403U。法定代表人:张兰,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字第10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比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远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比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远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2号“泸州商业大世界”正一层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张正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