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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福才与张宝昌、张健撤销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才,张宝昌,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45号申请人:王福才,男,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张宝昌,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张健,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福才与被申请人张宝昌、张健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福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张健名下位于黑龙江富裕县富裕镇县社住宅楼1单元(产权登记号为:S2016010031)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