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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喆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喆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7891号原告:金喆一,男,1993年7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悦,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秀,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叶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喆一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喆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