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来玺与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玺,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0124行初29号原告罗来玺,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2335E。法定代表人丁云朋,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许承斌、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迎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247373135112。法定代表人陈贵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周炳东,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家宏,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罗来玺诉被告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庐江县房产局)、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庐城镇政府)、第三人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绣溪社区居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2017)皖01行终116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来玺,被告庐城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解金刚、被告庐江县房产局委托代理人刘爱民,第三人绣溪社区居委会委托代理人任家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罗来玺诉称:2015年7月8日,绣溪社区居委会成立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以下简称育才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由绣溪社区居委会、庐城镇政府、庐江县房产局参与举行了育才花园换届选举工作。但育才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工作过程中,制定的《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产生的育才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罗来玺等业主多次到二被告处反映,二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并通告全体业主。罗来玺起诉时,向本院提举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房产证各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申请报告,证明罗来玺向被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况;3、公告及《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证明育才花园讨论通过议事规则并公告等事实。庐城镇政府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本案第三人与庐城镇政府没有隶属关系,第三人的议事规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罗来玺就本案多次提起诉讼,均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原告系滥用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庐城镇政府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庐江县房产局辩称:1、《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原告提出的若干问题均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3、原告提出的要求二被告履行的职责,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庐江县房产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5年5月14日,育才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向绣溪居委会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报告、2015年7月2日育才花园第四届换届选举筹备组发布的通知等,证明育才花园筹备换届情况;2、绣溪居委会公告(1-10号)、换届工作实施意见、推选业主代表征求意见表决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修改说明、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育才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数及其他事项征求意见表等,证明绣溪社区在育才花园换届选举作出的公告及征求相关意见等情况;3、育才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公告及征求意见书,证明育才花园就是否同意撤销《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育才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征求意见并发布公告等情况;4、部分业主房产证、照片一组及备案表、关于罗来玺《申请报告》的回复意见等,证明原告提出有业主代表不是育才花园业主的事实不成立,及庐江县房产局对罗来玺《申请报告》进行回复等情况。绣溪社区居委会述称:同意庐城镇政府及庐江县房产局意见。绣溪社区居委会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庐江县房产局、庐城镇政府认为罗来玺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存在违法情形。罗来玺对庐江县房产局提举的证据,认为不能证明二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二被告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绣溪社区居委会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罗来玺所提举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系育才花园业主及多次要求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系二被告法定职责及《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存在违法情形。庐江县房产局提举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调查了本案相关情况,并作出回复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因育才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即将到期,欲换届选举成立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后由绣溪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参与举行了育才花园换届选举工作,并由全体业主代表讨论通过了《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罗来玺认为育才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工作过程中,通过的《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选举产生的育才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多次到二被告处反映,要求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后庐江县房产局作出书面答复。但罗来玺认为二被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于2016年10月27日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并通告全体业主。2016年10月27日,罗来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罗来玺后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本案中,育才花园讨论通过的《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成立的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均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的决定。即使原告认为其所诉求的事项属于二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项存在违法情形。反之,庐江县房产局已经就原告的申请报告作出了书面回复,不论原告对回复结果是否满意,均不能认为二被告当然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故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庐江县育才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并通告全体业主的诉求,于法无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来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来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丁玉梅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丽丽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