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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鹏与王嘉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王嘉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833号原告:魏鹏,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嘉晟,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与被告王嘉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交纳280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鹏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恩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