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凤强与王建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强,王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强,男,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邓高岩,新疆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建海,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凤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凤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2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