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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牛丽红与王延乐、陈祖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丽红,王延乐,陈祖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843号原告牛丽红,女,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延乐,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被告陈祖昌,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定鼎南路52号华源财富广场A座12楼。法定代表人:赵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丽红诉被告王延乐、陈祖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