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国华与被告董海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董海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32号原告:朱国华,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董海伟,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原告朱国华与被告董海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国华于2017年7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国华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