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国华与被告董海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董海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32号原告:朱国华,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董海伟,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原告朱国华与被告董海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国华于2017年7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国华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