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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伯儒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66号被执行人李伯儒,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李伯儒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伯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伯儒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对李伯儒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