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瑞安、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安,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姜瑞安,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370223195707016017。被执行人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宣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姜瑞安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3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