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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世月与黄福日、杨小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月,黄福日,杨小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830号之一原告:杨世月,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福日,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杨小庆,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二段158号人合中天丽舍1-2楼。原告杨世月与被告黄福日、杨小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杨世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福日、杨小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杨世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杨世月负担。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