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锡军与王少曾、赵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军,王少曾,赵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37号原告:张锡军,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少曾,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赵文国,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张锡军与被告王少曾、赵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锡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锡军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