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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锡军与王少曾、赵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军,王少曾,赵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37号原告:张锡军,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少曾,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赵文国,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张锡军与被告王少曾、赵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锡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锡军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