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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钦、梁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钦,梁林峰,王秋艳,何婷,梁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钦,男,被执行人:梁林峰,男,被执行人:王秋艳,女,被执行人:何婷,女,被执行人:梁泽勇,男,申请执行人梁钦与被执行人梁林峰、王秋艳、何婷、梁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2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林峰、王秋艳、何婷、梁泽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德兴小区D41号房地产属被执行人梁泽勇与梁林锋共有,且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2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盛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