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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世栋与刘雁芳、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栋,刘雁芳,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675号原告:王世栋,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群众,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雁芳,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护士,群众,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富水嘉园B区1号楼1层1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81FU014。法定代表人:车江丽,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世栋与被告刘雁芳、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世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邢台王世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栋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邢台王世栋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