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中与束栗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束栗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3153号原告:刘中,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世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束栗启,男,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1-1)。负责人:朱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中与被告束栗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方、被告束栗启、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中诉称:2016年2月23日10时50分,束栗启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沿合六路行驶至合六路与枣林安置小区交口时,与刘中驾驶的无牌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刘中、摩托车乘坐人刘万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束栗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中无责任。刘中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束栗启赔偿刘中医疗费75260.9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15307.5元、误工费7500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8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400元、器械费620元、车辆修理费15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283483.7元;2、人保合肥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束栗启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酌定。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非医保费用及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10时50分,束栗启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沿合六路行驶至合六路与枣林安置小区交口时,与刘中驾驶的无牌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刘中、摩托车乘坐人刘万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束栗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中无责任。刘中于当日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右胫骨中断骨折等。2016年3月22日刘中出院。刘中支出医疗费75260.9元。另,刘中支出轮椅费500元、拐杖费120元。2016年12月27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刘中的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意见为:1、刘中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遗有功能丧失10%以上,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建议刘中休息期评定为300日、营养期评定为10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3、刘中后续治疗费用为20000元左右,此费用不包括手术意外风险及术后可能并发症产生的费用。刘中缴纳鉴定费2400元。另,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刘中于2014年8月至今租住在本市××庙镇卫星路××号。中共肥西县高店乡长东社区总支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刘中父亲刘庆年(1942年5月15日生)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其有两个子女(包括刘中)。刘中之子刘兴权于2003年1月10日生,现在肥西县长镇民族初级中学就读。皖A×××××号车的车主束栗启在人保合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庭审中,束栗启与人保合肥分公司达成共识:刘中所产生的医疗费75260.9元中的10%为非医保费用,由束栗启承担;剩余90%为医保费用,由人保合肥分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保险单复印件1份、出院小结1张、医疗费票据11张、费用清单1份、门诊病历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中共肥西县高店乡长东社区总支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中共肥西县高店乡长东社区总支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肥西县长镇民族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1份、轮椅和手杖的销货清单各1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故本院亦认定束栗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刘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中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75260.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2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住院28天×30元/天)、营养费3000元(营养期100天×30元/天)、护理费14582元(护理期120天×2016年度安徽省服务业平均工资44353元)、鉴定费2400元。刘中主张其误工费为750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参照2016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为28162元(误工期300天×34264元/年)。刘中在本市居住已满一年以上,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58312元,本院予以支持。刘中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783.3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定为7987.5元(刘中父亲为2016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87元/年×6年×10%÷2﹦3086元;刘中儿子为2016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606元/年×5年×10%÷2﹦4901.5元)。刘中主张车辆修理费为15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酌定为500元。刘中主张交通费为15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根据其就诊次数、地点,酌定为800元。刘中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刘中的伤残程度、本地的生活水平,酌定为8000元。综上,刘中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75260.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2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4582元、鉴定费2400元、误工费28162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987.5元、车辆修理费5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220464.4元。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肇事车辆由束栗启在人保合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故刘中上述损失中的医疗费100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11万元由人保合肥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中赔付;非医保费用7526元(双方约定)由束栗启赔付;剩余92438.4元由人保合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中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100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110000元,共计1205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中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92438.4元;三、被告束栗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中非医保费用7526元;四、驳回原告刘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52元,减半收取为2776元,由原告刘中负担576元,由被告束栗启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姣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