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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桂方、肖来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方,肖来狗,刘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宋桂方被执行人:肖来狗被执行人:刘红星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宋桂芳申请刘红星、肖来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14769元,承担执行费1621.53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