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与陆然发、李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陆然发,李丽英,邓德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732号之一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993177610。负责人:徐锦强,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念升,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智宁,该社职员。被告:陆然发,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丽英,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境内居住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青岐琴沙下沙村七巷9号。被告:邓德怡,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诉被告陆然发、李丽英、邓德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12元,合共6187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洁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