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珍明与四川万凤粮油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明,四川万凤粮油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038号原告:王珍明,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万凤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北路顺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758435482。负责人:胡泽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王珍明与被告四川万凤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凤粮油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王珍明的房屋损失、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原告王珍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凤粮油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珍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9元,本院予以免取。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