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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勤博与周晓峰、毛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博,周晓峰,毛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902号原告:王勤博,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晓峰,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毛炎冰,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勤博为与被告周晓峰、毛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周晓峰立即归还原告王勤博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毛炎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勤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晓峰、毛炎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被告周晓峰由被告毛炎冰担保向原告王勤博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后经催讨,被告周晓峰未归还,被告毛炎冰亦未尽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17年7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勤博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毛炎冰负连带责任。被告毛炎冰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晓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周晓峰、毛炎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