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87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标,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黄标在珠海市拱北围苑花园2栋2单元楼下,发现被害人宋某1醉酒坐在一楼地上酣睡,便趁机将被害人宋某1放在两腿下方的提包打开,从包内扒走人民币500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黄标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说明,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标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标向被害人宋某1退赔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悦蓉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