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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被执行人:XXX,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