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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白杨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军,白杨军,何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军,又名王晓军,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白杨军,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何爱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杨军、何爱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770元及申请执行费2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它财产,本案现不亦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