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锁刚、薛改霞因与被上诉人宁长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锁刚,薛改霞,宁长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锁刚(又名李双文),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稷山县蔡村乡。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改霞,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稷山县蔡村乡。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仙,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长鸿,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聪,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锁刚、薛改霞因与被上诉人宁长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5)稷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一审给上诉人李锁刚、薛改霞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邮寄地址填写错误。在邮件退回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5)稷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锁刚、薛改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