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锦伟、冯海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伟,冯海珍,黄敬国,黄超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吴锦伟,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冯海珍,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黄敬国,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黄超永,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锦伟与被执行人冯海珍、黄敬国、黄超永执行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451元,经法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