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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德强、郭栋渊集资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德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文盲,系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栋渊,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大专文化,系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河南省登封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冉光保,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红,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初中文化,系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云01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讯问了上诉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伙同熊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逃),���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书香门第1栋3单元102号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虚构建设昆明市挚爱国际儿童医院项目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发宣传单、开交流会的方式,分别与公民赵某某、何某某等十人签订《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等协议,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839700元,除已退还本金人民币5000元,支付集资人利息人民币66720元外,其余资金人民币767980元被用于发放工资或私分挥霍。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栋渊、李晓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德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栋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晓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案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彭德强称“其没有私分赃款、只是做了工作份内的事”;上诉人郭栋渊称“其为普通职员、公司的犯罪行为不应由普通职员担责”。郭栋渊的辩护人提出“郭栋渊系从犯、积极退赔其涉案个人所得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应适用缓刑”;上诉人李晓红称“不应以共同犯罪的罪行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均要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伙同熊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逃),在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书香门第1栋3单元102号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虚构建设昆明市挚爱国际儿童医院项目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发宣传单、开交流会的方式,分别与公民赵某某、何某某等十人签订《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等协议,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839700元,除已退还本金人民币5000元,支付集资人利息人民币66720元外,其余资金人民币767980元被用于发放工资或私分挥霍。另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郭栋渊家属向被害人姜某、张某1、朱某��何某、张某2、赵某1、赵某2、李某、汪某、余某1退赔涉案赃款现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集资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受害单位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全国追逃信息、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云南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昆明红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昆明和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昆明渤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查询资料、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在银行查询资料、云南洛神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查询资料、洛阳金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银行查询资料、洛阳瞾福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查询资料、云南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云南洛神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云南仁信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洛阳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洛阳瞾福睿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二审中,上诉人郭栋渊的亲属向本院提交了谅解书、收条,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德强、郭栋渊、李晓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7679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三上诉人主观上均明知所在的公司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集资公众��金,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他人实现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行为,故三人应当对各自事实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郭栋渊、李晓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彭德强、李晓红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二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已从轻处罚,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鉴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郭栋渊的家属代其对十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郭栋渊的辩护人所提“郭栋渊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项,即:一、被告人彭德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李晓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本案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二、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人郭栋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栋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峥审判员 张凌岚审判员 高雁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