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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莫某某诉被告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312号执行申请人罗某甲,男,1993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执行申请人莫某某,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罗某丙,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罗某丁,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莫某某诉被告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3130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莫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给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罗某乙于2017年7月25日与执行申请人罗某甲、莫某某达成了由被执行人罗某乙向执行申请人罗某甲、莫某某支付6000元执行款,执行申请人罗某甲、莫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莫某某申请执行的(2017)湘3130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乙自愿于2017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向执行申请人罗某甲、莫某某支付6000元执行款,执行申请人罗某甲、莫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该判决书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乙在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执行费30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庆凡审 判 员  田代飞代理审判员  唐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