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1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梁某某与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梁某某,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蒋某某、梁某某与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产权手续;承担本案仲裁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4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梁某某名下。另蒋某某、梁某某书面放弃金钱给付内容,并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