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忠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忠教,广西鑫世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87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中,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教,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飞,男,1963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系公民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峰,广西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鑫世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陈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美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教、第三人广西鑫世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人民陪审员 罗应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燕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