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长玉与梁万成、梁威、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玉,梁万成,梁威,李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336号原告陈长玉,男,1967年1月2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梁万成,男,1966年3月31日生,住所地梨树县白山乡。被告梁威,男,1986年9月29日生,住所地住所地梨树县白山乡。被告李莹,女,32岁,住所地住所地梨树县白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玉诉被告梁万成、梁威、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长 孙秀江审 判 员 王 棋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