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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涛、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涛,王敏,吕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824号原告:张伟,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涛,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敏,女,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吕瑞,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张伟与被告王涛、吕瑞、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12日被告王涛因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王涛、吕瑞签订借款协议,由被告吕瑞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对借款期限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到公证处办理了公正。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王涛与王敏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该借款应当由被告王涛和王敏偿还,被告吕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涛、王敏、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伟已经依据生效的公正文书申请执行,本院执行局已经立案执行,原告张伟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