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飞与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飞,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763号原告:邢飞,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建设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昊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飞与被告平舆县英协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邢飞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萍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