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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宁、云小敏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宁,云小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1刑初29号公诉机关阳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宁,男,1990年3月5日出生于阳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被告人云小敏,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于阳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宁、云小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宁、云小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份,被告人安宁先后8次分别去到阳高县龙泉镇御景花城小区3号楼5单元12号受害人曾某地下室、龙泉新村西区3号楼2单元4号受害人李某某地下室、龙泉新村西区2号楼1单元4号受害人孙某某地下室、御景花城小区2号楼6单元11号受害人张某地下室、阳和首席小区14号楼3单元102号受害人景某某地下室、众和苑东区3号楼1单元10号受害人李某某1地下室、众和苑东区5号楼3单元2号受害人高某地下室、锐龙园小区2号楼2单元212号受害人宋某某地下室,除李某某、张某、李某某1地下室未盗窃到财物外,在其他受害人地下室盗窃塑铜线、白酒、铜电缆线、铜线等物品,经阳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1团塑铜线、4瓶五粮春酒、4团铜线总价值为1472元。2、2017年2月2日至2月6日,被告人安宁伙同被告人云小敏驾驶晋BNG0**五菱面包车先后4次分别去到阳高县龙泉镇御景花城小区9号楼3单元5号受害人田某某地下室、阳光绿岛小区1号楼2单元9号受害人任某地下室、佳和苑小区3号楼2单元11号受害人温某某地下室、阳光绿岛小区1号楼3单元2号受害人尉某某地下室,盗窃散铜线、白酒等物品,经阳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7斤散铜线、2瓶老白汾酒、1箱杏花村福字汾酒总价值为909.5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失主陈述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材料、辨认笔录及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安宁、云小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宁、云小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份,被告人安宁以撬锁的方式,先后八次去到阳高县龙泉镇御景花城小区3号楼5单元12号失主曾某地下室、龙泉新村西区3号楼2单元4号失主李某某地下室、龙泉新村西区2号楼1单元4号失主孙某某地下室、御景花城小区2号楼6单元11号失主张某地下室、阳和首席小区14号楼3单元102号失主景某某地下室、众和苑东区3号楼1单元10号失主李某某1地下室、众和苑东区5号楼3单元2号失主高某地下室、锐龙园小区2号楼2单元212号失主宋某某地下室,除在李某某、张某、李某某1地下室未盗得财物外,盗得曾某1团100米长2.5平方毫米塑铜线、3团各200米长2.5平方毫米塑铜线、1团0.21平方毫米漆包铜线、两三半团单股塑铜线,孙某某2瓶五粮液酒、4瓶五粮春酒,景某某2根90平方铜电缆线、1根16平方铜电缆线,高某4团各100米长2.5平方铜线、2团各100米长4平方铜线,宋某某2箱12瓶泸州老窖白酒。经阳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1团塑铜线、4瓶五粮春酒、4团铜线总价值为1472元。二、2017年2月2日至2月6日,被告人安宁伙同被告人云小敏驾驶云小敏所有的晋BNG0**五菱面包车去到小区外,云小敏在车上等待,安宁以同样方式,先后四次盗窃阳高县龙泉镇御景花城小区9号楼3单元5号失主田某某地下室、阳光绿岛小区1号楼2单元9号失主任某地下室、佳和苑小区3号楼2单元11号失主温某某地下室、阳光绿岛小区1号楼3单元2号失主尉某某地下室,盗得田某某一身保安服、7斤散铜线,任某2瓶老白汾酒、2瓶梨花老窖酒,温某某2瓶参茸劲酒,尉某某1箱杏花村福字汾酒。经阳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7斤散铜线、2瓶老白汾酒、1箱杏花村福字汾酒总价值为909.5元。被告人安宁销赃后,除分给被告人云小敏部分赃款外,其余均用于吸食毒品或花费。现被扣押的1团100米长铜线已发还曾某、4瓶五粮春酒已发还孙某某、2团100米长2.5平方铜线已发还高某、7斤散铜线已发还田某某、2瓶老白汾酒已发还任某、1箱杏花村福字汾酒已发还尉某某。2017年2月8日下午,公安民警将涉嫌盗窃的安宁、云小敏传唤至阳高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对二人进行现场尿检,安宁尿检呈阳性,云小敏尿检呈阴性。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陈述材料:(1)失主曾某陈述称,2017年1月9日至12日之间,他所有的御景花城小区3号楼5单元12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1团100米长的2.5平方毫米塑铜线、3团各200米长的2.5平方毫米塑铜线、1团0.21平方毫米漆包铜线、两、三个半团单股塑铜线。(2)失主李某某陈述称,2017年1月20日左右,他所有的龙泉新村西区3号楼2单元4号地下室门锁被撬,没有丢失财物。(3)失主孙某某陈述称,2017年1月23日左右,她所有的龙泉新村西区2号楼1单元4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2瓶五粮液酒、4瓶五粮春酒。(4)失主张某陈述称,2017年1月24日左右,他所有的御景花城小区2号楼6单元11号地下室门锁被撬,没有丢失财物。(5)失主景某某陈述称,2017年1月25日上午发现,他所有的阳和首席小区14号楼3单元102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2根分别长30米的90平方铜电缆、1根30米长的16平方铜电缆。(6)失主李某某1陈述称,2017年1月24日左右,他所有的众和苑东区3号楼1单元10号地下室门锁被撬,没有丢失财物。(7)失主高某陈述称,2017年1月26日左右,他所有的众和苑东区5号楼3单元2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4团各100米长的2.5平方铜线、2团各100米长的4平方铜线。(8)失主宋某某陈述称,2017年1月17日16时左右,她所有的锐龙园小区2号楼2单元212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2箱12瓶泸州老窖酒。(9)失主田某某陈述材料称,2017年2月2日18时许,她所有的御景花城小区9号楼3单元5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1身保安服、约7斤重的散铜线。(10)失主任某报案及陈述材料称,2017年2月4日13时许,他所有的阳光绿岛小区1号楼2单元9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2瓶汾酒、2瓶梨花老窖酒。(11)失主温某某陈述材料称,2017年2月4日13时许,她所有的佳和苑小区3号楼2单元11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2瓶参茸劲酒。(12)失主尉某某陈述材料称,2017年2月6日12时许,他所有的阳光绿岛小区1号楼3单元2号地下室门锁被撬,丢失一箱12瓶杏花村福字汾酒。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他在阳高县城经营恒益超市。2017年春节后,她以300元之价收购了安宁1箱杏花村福字汾酒,之后还收购了1箱牛栏山二锅头酒、1箱绵竹春酒、1箱汾酒和7瓶龟龄酒。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她在阳高县城经营舒雅饭店。2017年1月20几日至2月7日之间,她以900多元之价收购了安宁2瓶五粮液酒、2箱泸州老窖酒、2瓶老白汾酒、1箱红盖汾酒、1箱核桃杏仁露、1箱家家红罐头及两三瓶白酒。其中出卖了3瓶泸州老窖酒。4.证人乔某某证言证明:他在阳高火车站西经营废品收购站。2017年1月20日左右至2月7日之间,他以200元之价收购了安宁各100米长3团铜线、以600多元之价收购了安宁1团防水铜线、3袋散装铜线。5.证人邵某某证言证明:他在阳高县城经营喜福来超市。2017年1月15日,他以350元之价收购了安宁1箱汾酒、以每瓶135元之价收购了4瓶五粮春酒、以每瓶150元之价收购了2瓶泸州御酒、以400元之价收购了1箱六曲香酒。6.阳高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记载及失主对发还物品辨认照片显示:扣押乔某某持有的各100米长3团铜线、3团防水线、20斤散铜线;扣押马某某持有的1件(6盒)杏花村福字汾酒、1件(6盒)柔和金家汾酒、1件(6盒)牛栏山二锅头酒、7瓶龟龄酒、1件(6盒)绵竹春酒;扣押邵某某持有的1件(12瓶)汾酒、1件(4瓶)六曲香酒、4瓶五粮春酒、2瓶泸州御酒;扣押王某某持有的2瓶老白汾酒、17听核桃杏仁露、1件12瓶红盖汾酒、2瓶五粮液酒、3瓶泸州老窖酒;扣押云小敏所有的一辆晋BNG0**五菱之光汽车;扣押安宁持有的1把钳子、1根小铁棍。将上述扣押物品中的1团100米长铜线发还曾某、4瓶五粮春酒发还孙某某、2团100米长2.5平方铜线发还高某、7斤散铜线发还田某某、2瓶老白汾酒发还任某、1箱杏花村福字汾酒发还尉某某。7.被告人安宁供述称:偷阳高县城居民小区地下室是他的主意,撬地下室门使用的工具是他携带的钳子和小铁棍,他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或花费。2017年1月20日左右,他与同村村民安代在一居民小区地下室偷了两团铜线,另外还在的多个小区偷了白酒、铜线等物品,但有三次未偷到东西。2017年1月31日云小敏才知道盗窃地下室的,他与云小敏去小区偷东西,都是云小敏驾驶晋BNG0**五菱面包车拉着他,他进地下室盗窃,偷上东西出卖后给云小敏分钱,他分的钱都吸食了毒品。偷的酒卖给了舒雅饭店、恒益超市、喜福来超市,偷的铜线卖给了火车站附近一废品收购站。8.安宁指认盗窃作案现场、销赃地点、云小敏驾驶的车辆及盗窃使用的钳子和小铁棍照片显示:安宁指认指控的十二起盗窃作案现场,销赃地点舒雅饭店、恒益超市、喜福来超市和火车站附近一废品收购站,云小敏驾驶的晋BNG0**五菱面包车,一把钳子和一根小铁棍。9.被告人云小敏供述称:2017年1月31日他才知道安宁在小区盗窃东西。1月28日至2月7日之间,安宁让他驾驶他所有BNG093五菱面包车拉着安宁到阳高县御景花城小区、阳光绿岛小区、佳和苑小区等小区附近,他在车上等着,安宁带着一把钳子和一根小铁棍进小区偷了些白酒和铜线等物品,偷的酒卖给了恒益超市、喜福来超市、舒雅饭店,偷的铜线卖给了火车站附近一废品收购站,共给他大约五六百元。10.阳高县价格认证中心阳价认鉴(2017)15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被盗每团100米长2.5平方铜线价格为200元,每瓶五粮春酒价格为118元,每斤散铜线价格为2.5元,每瓶老白汾酒价格为116元,每盒(一盒两瓶)杏花村福字汾酒价格为110元。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记载:2017年2月8日下午,公安民警将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安宁、云小敏传唤至阳高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接受调查。12.阳高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记载:2017年2月8日20时20分,分别对安宁、云小敏进行现场尿检,安宁尿检呈阳性,云小敏尿检呈阴性。13.户籍证明记载:安宁出生于1990年3月5日,云小敏出生于1990年2月24日。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云小敏盗窃作案十二起,其中三起单独盗窃作案未盗得任何物品属未遂;盗窃物品中经价格认定的为2381.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对于未能进行价格认定的,根据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酌定增加对被告人安宁的刑罚量。被告人云小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安宁在一个月内连续盗窃作案四起,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安宁提议并进入地下室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云小敏驾车等候在失主所居住的小区外,并驾车拉运所盗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罪行,依法均应从轻处罚。安宁盗窃未遂三起,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安宁多次盗窃并为吸毒盗窃,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云小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安宁、云小敏退赔失主曾某、孙某某、景某某、高某、宋某某、田某某、任某、温某某除已发还外的被盗物品。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把钳子和一根小铁棍,予以没收;对供犯罪所用晋BNG0**五菱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阳高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存忠审 判 员  吕少宏人民陪审员  赵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