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锦霖盛世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锦霖盛世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607号原告河北锦霖盛世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大福村。法定代表人朱剑锋。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文化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高喜柱。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金���,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锦霖盛世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锦霖盛世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锦霖盛世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锦霖盛世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河北锦霖盛世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立宇审判员 包 楠人���陪审员陆金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程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