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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玉霞与丁淑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霞,丁淑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459号原告刘玉霞,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淑兰,女,5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霞与被告丁淑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霞以与被告丁淑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霞撤回起诉。审判员金鑫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