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玉霞与丁淑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霞,丁淑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459号原告刘玉霞,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淑兰,女,5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霞与被告丁淑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霞以与被告丁淑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霞撤回起诉。审判员金鑫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