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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进、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进,XX,魏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97号申请人:张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XX,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魏冬梅,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张进因与被申请人XX、魏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舒友平所有的价值3387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属被申请人魏冬梅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梦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