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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文建与黄卫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建,黄卫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827号原告:张文建,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卫钢,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文建为与被告黄卫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黄卫钢支付原告加工款6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张文建为被告黄卫钢提供铝合金安装。2016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黄卫钢尚欠原告加工款6500元,并出具欠条1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卫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文建加工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卫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