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苑海鹏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苑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4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苑海鹏,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苑海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京010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海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苑海鹏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苑海鹏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苑海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对于案件引发存在重大过错,且苑海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苑海鹏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苑海鹏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克河审判员 王志东审判员 朱洪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